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一秘范文為您精心整理了8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親的肯定與分享是對我們最大的鼓勵。
茲有職工汪盈盈同事,于20__年2月22日經人力資源部(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來我單位工作,因離職現根據下列第2條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1、《勞動法》第條第款規定。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第條之約定。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予以除名。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開除。
6、經單位研究同意辭職。
7、國務院國辦發<1999>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第 條
8、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款予以辭退。
9、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異地轉移工作單位。
10、其他:
20__年4月16日離職
單位蓋章
編號:
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 項之 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項
之約定,雙方 于 年 月日簽訂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 于 年 月日(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 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簽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月日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xxxx:
你好!茲有本單位xxx同事,于xxxx年xx月xx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F因xxxxxxx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xxxx條xx款,自xxxx年xx月xx日起與xxx同事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編號:
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章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或 簽訂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參考樣本)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原因 □個人原因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社保編號: 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人員編號: 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選擇一項,請打“√”)
□合同期滿 □單位解除 □個人解除 □協商解除(單位提出) □協商解除(個人提出) □其他終止情形
需說明事項: 職工(本人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用人單位窗口經辦時,本證明書須提交經辦機構一份;
2、用人單位網上申報時,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留檔備查。
存根第 號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__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 , 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
經辦人 : 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
身份證號 ,
住址。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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